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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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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日期:2013-01-17 15:08:55 人气: 标签: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股东方、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管理体制制定。
第三条 集团各级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集团控股火电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 控股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电监会的监督,在电网安全稳定生产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 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第七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控股火电企业和全资火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 标
第九条 集团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九)控制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第十条 控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二类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二类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一条 控股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控股企业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责任编辑:admin)
【看看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收录情况】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股东方、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管理体制制定。
第三条 集团各级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集团控股火电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 控股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电监会的监督,在电网安全稳定生产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 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第七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控股火电企业和全资火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 标
第九条 集团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九)控制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第十条 控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二类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二类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一条 控股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控股企业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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